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张可发布时间:2019-04-11浏览次数:271

体育部教职工表大实施细则(修订)

20181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中南大政字[2013]1号)文件精神及20181113日校工会下发《关于做好体育部教代会及分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下同)是在体育部党总支的领导下,教职工参与体育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体育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体育部现有正式职工80人,应建立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 职权

第四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体育部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体育部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体育部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方案;

(四)审议体育部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体育部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体育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体育部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体育部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条  体育部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六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体育部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 代表

第七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能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有奉献精神,敢于坚持原则。

第八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体育部教职工总数40%的比例确定。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35岁及以下青年教师代表一般应达到25%),女教职工和民主党派人士应占适当比例。

第九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体育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可补选。

第十条  体育部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受到党内外纪律处分或受刑事处罚,可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体育部工作向体育部领导和体育部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但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按基层单位或几个基层单位合并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六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为有效。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正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成立筹备小组。筹备小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议题和起草会议文件;

(三)提出大会议程;

(四)做好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

(一)听取体育部行政工作报告;

(二)听取体育部财务工作报告;

(三)听取体育部工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体育部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上一届(次)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讨论和安排大会发言;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改革方案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体育部单位党委同意后,可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体育部单位工会为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与体育部工会委员会合署),由5—7名委员组成(教学单位教师应占多数),设主任1名。工会委员会负责教职工大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完成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小组对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专门工作小组由3—5名成员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可设组长1名。

第二十三条 体育部应为体育部单位工会承担体育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